摘要:〔6〕然而,浪漫主义和尼采主义在中国思想界最为强劲和盛行的20世纪八十年代,这两种思想在文化热的大背景下,实际上变成批判和摧毁中国古典传统和政法传统最强有力的力量。 ...
[25]参见张钦廷等:《论精神障碍者民事行为能力评定分级》,《中国司法鉴定》2008年第1期。
又同前注[3],刘子骥文。有谁能把文主编的据说1.4亿的《四部文明》读完,并给出令人信服的评价?即使《四部文明》价值很高,该归功于文这位挂名主编的又能有多少呢?文本人的字画也有同样的价值评估问题。
全国性的影视明星、歌星、体育明星可视为自愿的公众人物,但各地方的这类人物呢?而且,什么人算歌星?有些影视明星出名之前如吴秀波曾是酒吧歌手。但我想指出,公众人物教义从来也不是规则,只是伪装成为规则。艳照门涉及的女星曾有大量粉丝,绝不只是因为她们的美颜。尽管从保证公众知情权的角度来看,似乎对政治性公众人物的隐私应界定更为苛刻,但同样有道理的是,政治性公众人物更可能因一些并无社会意义的隐私曝光而受伤,特别是在有政治竞争的条件下。社会并无损失,相反有社会收益。
一位女明星曾在媒体向受众努力表现自身人格清纯的信息[23]。不仅人有时需要说假话来维持自己的尊严甚至活下去的勇气,而且想想能对病危者说医生说你活不过这一周吗?所有社会不同程度都许可甚至鼓励说些许假话,甚至成为一种社会规范/制度:恭维女性,安慰病人(特别是病危者),鼓励怯懦者或不自信者。【摘要】 通过隐私侵权的个案分析展示目前学界以公众人物与普通人的区分为基础的隐私侵权法理存在理论和实践的难题。
完全禁止一切有关官员家庭成员的报道的规定显然错了,但如果媒体曝光某官员女儿被强奸的照片,曝光极可能导致这位无辜女孩的自杀身亡或身心的严重伤害,在这种条件下限制媒体的这一表达自由,我不认为错。如果不是胡耀邦且亲自过问,而是其秘书甚或天津的某位领导,或只是依据政策一风吹,受众会什么感觉。何谓在政府机关担任重要公职?按职务,还是按其实际权力,或仅相对于其影响的范围,来确定?若按职级,处长是,那么县里的局长(科级)就不属公众人物了?但真实情况是,在中央机关一个处长可能只管几个人,正处调研员则只能管他自己,并无什么决定权。乃至面对电视观众,文说我就喜欢18岁的姑娘,也被受众自觉转换成大师的率真和坦诚甚至童真。
从法理上讲,一个人有罪过,入狱受惩罚后,已还了债,出狱后没理由要求他继续偿还了。例如谁的私密信息,什么样的私密信息,在什么地方,在什么时候,谁(媒体、个人、单位、政府),通过或没通过谁传播给了或告诉了谁(公众、个人、单位、政府),影响了谁以及影响的程度等。
七、隐私权的法理重构 鉴于对上述两种隐私思路的分析,从文怀沙事件和上述诸多事件的分析来看,我认为,适当的隐私权(而不是一般的名誉权)保护的分析框架应做出调整,既不能仅仅关注信息的真假,也不应侧重于界定和区分公众人物与普通人。例如,即使是普通人,如必要,仍然可以曝光他的不良商业信用纪录,以防止未来的商业利益和消费者利益受损。这是隐私,是与他人基本无关的私人信息,对社会并无额外的信息价值。这是中国法治避免脱离中国社会的最重要的渠道。
至此,我们才能理解李辉直到2009年文怀沙开始推销每套售价数万元的《四部文明》,将牟取更大经济利益之际,[45]李辉看到文虚假个人信息不仅欺世(对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和盗名,且几乎确定地会损害某些受众、引发不可欲社会后果之际,为避免社会损失,他才突破了不揭短为尊/长者讳这些传统中国的隐私保护规范。事实上,大量艳照曝光也湮灭了这些照片的信息功能,这些图片在社会视野中完全变成了淫秽图片,满足了某些人的生物情色欲求或窥视欲求,而不是对相关信息的欲求。尽管君主令人畏惧会比令人爱戴更安全,但马基雅维利强调,君主最应避免的是被人蔑视[47]——这其实是马版的近则不逊远则怨。新闻的市场价值不是或至少不全是媒体创造的,而是消费者的需求创造的。
如果每次都被骗,这通常不会增加社会的同情,反而可能被人鄙视。让我依据这一原则来分析一些涉及隐私的事件。
这一节就以李辉的三点质疑来展示这一点。过几年却不是了,就因担任了一个闲职。
Restatement of Torts (2nd),§ 652D, Comments e, f. [28]Nat Stern, Unresolved Antitheses of the Limited Public Figure Doctrine,33 HOUSTON LAW REVIEW (1996) at 1027,1092-1093. [29]王利明:《公众人物人格权的限制和保护》,《中州学刊》2005年第2期,第94页。尽管是村落的/家族的治理,但任何治理都必须在治理者与被治理者之间建立某种尊严或道貌岸然,才方便公事公办,因为普遍的社会心理就如孔子指出的,是近之则不逊,远之则有怨。通过对传统中国小社区生活的理论构建和解释,它还解说了传统农耕中国的一系列涉及隐私的社会规范。任何个人私密信息,或多或少地,都可能因隔墙有耳,并通过家长里短的流言蜚语这些隐秘但畅通的渠道在熟人社区中传播开来,人们用各自了解的他人私密信息就足以自我保护,不至于在这个社区中上当受骗受伤害。在这个时代,因种种因素,消费者日益从购买检验品(购买前可以检验确定货物品质)或经验品(用后才能确认其品质),转向购买信用品(产品品质很难检验,消费者通常更多或只能依赖卖家诚信)。对该社区而言,这个普通人的私密信息远比某位明星的绯闻关涉更多他人的重大利益。
因此出色律师代理有重大争议案件,并不构成自愿公众人物。[8]New York Times Co.v.Sullivan,376 U.S.254(1964)。
因为,她/他们的隐私曝光甚至她/他们的虚假都不损害或降低其演艺产品的质量。这一节会展示其中的理由。
这个看似言之凿凿的概念在经验世界中其实没有确定的指涉,它只是美国最高法院为保护言论自由、限制名誉权和隐私权而创设的一个能指。而且,如果我告诫甲,乙一向花心,这就是保护了甲,尽管在特定意义上,我也伤害了乙。
人们关心的其实并非文究竟出生在哪年,而是他是否改过年龄,重要的其实是为何改? 入狱是由问题大一点,因为这有对文极不利的强烈道德意味。[39]李辉说自己了解文长达25年,本能上一直反感和排斥文,却从没有公开写到[文怀沙],只是在[李辉]自己所能影响的范围里,[……]尽量不让媒体朋友报道[文]。在这些交易中,文操作利用了这些不实信息获利了,而社会公众,主要一些媒体的受众,受损了。如果上述分析成立,我们就可以理解,尽管许多人都喜欢打探别人隐私,不光是名人的,而且有周边普通人的,一旦公众发现隐私被曝光者本人并无过错或没太大过错,且与自己没有直接利害冲突(似乎某种每个人都厌恶但抽象看来却未必恶劣的癖好),人们一般还能宽容,只要风声一过,他或她就可能复出。
在传统中国,普通人都生活在农耕社区,某些私密信息因此很难私密(隔墙有耳),但由于人员流动有限,信息交流的技术条件受限,许多事就是天知地知你知我知。符合人性的应予以足够理解,却未必就得尊重甚至追捧。
这些实践都是公众人物进路无法解说的。如果文第一次选择虚假是机会主义的,那这一次选择回归真实就同样可能机会主义。
哪怕获得的信息暂时无用,也可以储备起来,有备无患。有谁能把文主编的据说1.4亿的《四部文明》读完,并给出令人信服的评价?即使《四部文明》价值很高,该归功于文这位挂名主编的又能有多少呢?文本人的字画也有同样的价值评估问题。
人作为社会动物,都会同他人交流。若无足够市场价值,真相对媒体来说几乎没有意义。基于社会公共利益考量,对已有信息的这类有限利用,不能视为侵犯公民的隐私。鉴于法律的实践特点,还必须考虑,诸如隐私或私密信息这类概念的模糊性以及相关的一般原则带来的操作问题。
文1981年退休(后转为离休),不涉及就业或晋升或婚姻。艳照门就是这样的一个例子。
[28] 这个分类隐含的是,不同人的个人私密信息的社会意义有不同。但这种说服力究竟是什么?其边界何在?今天或在此案中是否还能用?值得考察。
最诚实的,也只会纠正那种可能令对方受伤的重大误解。广大受众也不会因她/他们的隐私曝光而怀疑公益广告,降低了对公益广告的信任。